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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经院人〔2014〕4号
为准确评价新入职教职工的履职情况及表现,为岗位聘任提供客观依据,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新入职教职工。
二、试用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约定的试用期限,一般为6个月(一个学期)。试用开始时间一般为新教职工报到之日。
三、考核的组织
按照“谁聘任、谁管理、谁考核”的原则,试用期考核主要由用人部门组织。考核须组建3人(含)以上的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考核内容及结果
(一)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知识、工作能力、工作完成情况、培训结果等五个方面。各单位可以根据岗位具体情况制定更加详细的考核细则。
(二)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两类。
五、考核程序
(一)新入职教职工本人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结束前两周,向所在部门提交试用期转正申请及试用期工作总结。
(二)所在部门成立试用期考核小组,对其进行综合评议,填写《教职工试用期考核鉴定表》。
(三)所在部门将教职工试用期考核材料提交人事处审核,报学院领导审批。
(四)审批结果反馈至用人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试用期考核“合格”者,按合同约定,如期转正;试用期考核 “不合格”者,停止试用,并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六、其他
(一)试用期内,工作上出现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的,或严重违法、违纪者,立即结束其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二)所在部门若发现试用人员不胜任岗位或有违纪行为,可随时提出对其进行考核,报学院同意后,人事处办理解聘手续。
(三)试用期内,人事处或用人单位若发现试用人员提供的应聘材料不真实,或与原单位劳动合同未解除存在劳动纠纷,或调查了解到试用人员在原单位存在不良从业记录等情况的,可随时结束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四)试用期结束前一周,个人借故不申请或不配合试用期考核,直接由所在部门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海口经济学院
2014年4月9日
海口经济学院办公室 2014年4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