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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经院〔2003〕102号 2014年3月31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凝聚的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学院与教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根据实际需要,学院与教职工还可以签订专项协议(进修协议等)。专项协议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在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合同)或已经退休(内退、内养、停薪留职或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及来校实习的大学生,不签订劳动合同;其他人员均须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 劳动合同内容
第四条 劳动合同内容包括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职责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续订
(九)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十)劳动争议处理
(十一)其他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
第五条 劳动合同甲方为学院,乙方为受聘教职工。合同由甲方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乙方签字后生效。
第六条 新教职工正式上班当日起一个月内须主动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在人事处领取,3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毕合同上相关内容并签字后送人事处;人事处再按相关规定到市人事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如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教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学院有权终止其聘用关系。
第七条 新教职工与学院签订首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教职工试用期鉴定考核及转正按学院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
第八条 变更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
第九条 续订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的前40天,人事处下发《教职工续聘意见征求表》,各二级机构将教职工本人的续签意见及部门的续聘意见报人事处。学院审批同意后再续订合同。
第十条 解除合同:
(一)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教职工在试用期考核鉴定不符合录用条件,二级部门须在试用期到期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做好《教职工试用期鉴定考核表》,明确意见,说明原因,附上必要的材料,交人事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人事处提前3个工作日下发《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解除合同。
(二)转正后解除劳动合同:
1.学院要求与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辞退):二级部门须提前45天书面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附上必要的说明材料,交人事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人事处提前30日下发《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给教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教职工一个月基本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2.教职工主动要求与学院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由教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但须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专任教师和辅导员不得在学期中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终止合同:
(一)学院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二级部门如不再续聘教职工,要在《教职工续聘意见征求表》上明确意见,说明终止合同的原因,附上必要的说明材料,交人事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人事处提前5个工作日下发《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给教职工本人后终止合同。
(二)教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教职工本人不再续签,要在《教职工续聘意见征求表》上明确意见并提出书面辞职报告,人事处审核后终止合同。
(三)在教学岗位的专任教师终止合同后,如教学任务尚未完成,且因故无法由他人承接教学任务,可按外聘兼职教师继续聘用管理。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管理须指定专人负责。劳动合同文本一份由教职工本人保管,另一份存入人事档案,二级部门留存一份复印件。
第十三条 负责劳动合同管理的人员要建立各种合同台账,办理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及终止等具体手续,并负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协助处理劳动争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